本文目录一览:
1、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2、屠宰猪的水多少温度
3、生猪屠宰全过程,生猪的养殖技术和管理
4、生猪屠宰流程
5、从猪的屠宰到分割的工艺步骤中,如何进行清洁分区,不同清洁区应如何管理?
6、为什么生猪进屠宰车间前3小时停止饮水
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屠宰猪的水多少温度
接近水的沸点要好一点,太烫容易破坏猪表面组织,太凉猪毛不能清理干净,在六七十度左右最好
生猪屠宰全过程,生猪的养殖技术和管理
生猪的屠宰过程主要包括:制昏、刺杀放血、浸烫刨毛、剥皮、开膛解体、屠体整修、检验盖印等。注意待宰的猪应来自非疫区,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在屠宰前2-4小时停止供水,宰前要进行淋浴。养殖生猪,注意要做好猪圈建设、品种选择、控制适宜的养殖密度、合理分群、合理饲喂、防治疾病等工作。
一、生猪屠宰全过程
1、健康猪进待宰圈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待宰的生猪送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在屠宰前2-4小时停止供水;屠宰前要进行淋浴,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淋浴时要控制水压,不要过急以免造成猪过度紧张。
2、制昏
采用物理(如电击、机械、枪击)、化学(吸入CO₂)方法,使猪在宰杀前短时间内处于昏迷状态,以便刺杀放血,确保刺杀操作人员的安全。
3、刺杀放血
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厘米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采用倒悬放血,沥血时间一般设计为5分钟。
4、浸烫刨毛
将放好血的毛猪通过卸猪器卸入烫猪池的接收台上,慢慢的把猪体滑入烫猪池内浸烫,使毛根周围毛囊的蛋白质受热变性收缩,毛根与毛囊易于分离。烫毛池的水温一般控制在58-62℃之间,时间一般在5分钟左右。刮毛使用刮毛机的软硬刮片与猪体相互摩擦,将毛刮去,未刮净的部位如耳根、大腿内侧的毛由人工刮去。
5、剥皮
剥皮可采用机械剥皮和人工剥皮。机械剥皮的步骤一般包括挑腹皮、剥前腿、剥后腿、剥臀皮、下刀、剥腹皮、夹皮、开剥。人工剥皮是将屠体放在操作台上,按顺序挑腹皮、剥臀皮、剥腹皮、剥脊背皮。剥皮时不得划破皮面,少带肥膘。
6、开膛解体
剖腹取内脏,注意褪毛剥皮后开膛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否则对脏器和肌肉品质皆有影响。开膛后,将胴体劈成两半。将经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去头、尾。
7、屠体整修
刨毛猪需要燎毛、刷白清洗,剥皮猪需要胴体修割。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
8、检验盖印
屠宰完成后要进行宰后兽医检验。合格者,盖以“兽医验讫”的印章。最后,经过自动称重、入库冷藏或出厂。
二、生猪的养殖技术和管理
1、养殖环境
在地势平坦、背风向阳、安静的环境中搭建圈舍,圈舍的地面要建成斜面,便于圈舍中的液体流出,还要在圈舍中挖掘排粪沟,避免粪便堆积在猪圈内。夏季应为圈舍遮阳,冬季则要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只有改善生猪的养殖环境,才有利于减少疾病的发生,保证其正常生长。
2、品种选择
母猪是生猪繁殖的基础,一般可选择适合当地需求、体型健壮、生殖器官发育良好、机体状况健康、乳头排列均匀繁殖能力以及抗病性、抗逆性强的品种。对于仔猪,应仔细了解其健康状况,选择活泼好动、被毛光泽、粪便成型的仔猪。一般建议尽量在当地购买仔猪,这样对品种的情况更为了解。
3、养殖密度
适宜的养殖密度是既要保证生猪增重快,又要防止疾病的发生,减少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加大圈舍内养殖的生猪数量,可降低圈舍的建设成本,而密度过大会导致生猪的活动空间缩小,使生猪的活动量减少。
4、合理分群
及时进行分群工作,一般仔猪断奶后就可以进行分群饲喂了。注意猪群的大小分配,避免出现撕咬、以大欺小的情况发生。将育肥猪按照体重大小、强弱、品种等进行合理分群,可以在猪鼻子上涂抹酒精等有气味的药液,减少因气味辨别群猪或者通过夜间分群,先进行混合后在进行分群也是一种有效方法。
5、合理饲喂
猪在生长过程中对饲料营养需求较大,饲养人员应根据生猪生长过程中对营养元素需求的不同而适当调整饲料配制比例,保证生猪的营养均衡、满足其生长需求。此外,还要给猪饮用干净无菌的水源,在圈舍安装自动饮水器,保证猪群随时可以进行适量饮水,避免因水质影响健康生猪。
6、防治疾病
重点做好生猪疾病的预防工作,采取预防为主的防治模式,做好防疫,定期驱虫。根据当地免疫接种要求,及时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对猪场内外的消毒工作不能忽视,对工具、猪舍个分区以及猪场周围进行彻底消毒,尤其是在疫病高发季节要加大消毒力度。一旦发现生猪感染疾病后,有治疗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若无治疗价值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
生猪屠宰流程
首先,对活猪进行接收工作,猪的接收工作是对原料进行的第一道检验工序,直接关系到屠宰加工后产品的质量,因此活猪接收工作相当重要,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好这第一道关。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生猪屠宰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生猪屠宰流程如下
活猪的接收工作
进场前检查
活猪进场前,必须先用3%的火碱将车轮消毒一遍,以防止运输车辆携带病菌进入屠宰场。另外,蓄主必须向屠宰加工场提供两个主要证件。《出入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这两个证件是由动物防疫检验部门签发,用以证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手续完备,符合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因此这两个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感官检查
证件检查合格后,要进行卸车,卸车过程中要对猪进行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主要是对猪的精神和外观进行系统的观察。
通过观察猪的耳朵部位有无耳标牌,以此确定猪的血统状况
接着观察猪体表有无外伤,如果有外伤,则感染病菌的几率会成倍的增加,不能接收。
经检验合格的猪准予屠宰,并开据《准宰/待宰通知单》。
接下来就要进入宰前的管理工作了。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前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生猪屠宰以后的质量。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侯宰和淋浴两个方面。
侯宰
生猪进场后不能马上屠宰,要先休息。宰前休息有利于放血,消除应激反应,减少猪体内产生淤血的现象,进而提高肉的商品价值。
一般需要休息12-24小时,天气炎热时,可延长至36小时。
在休息的同时,也要断食12小时。断食期间,供给充足的饮水,这样便于放血完全。但屠宰前3小时要断水。
淋浴
淋浴的目的是将生猪体表的污物洗掉,以减少对屠宰过程的污染。
淋浴中应注意冲淋要均匀,不能过急过大,并适当控制每批淋浴的生猪数量,避免淋浴时相互拥挤,导致瘀伤,进而影响肉质。
冲洗水温在30℃左右,一般冲淋猪体5~10分钟,以洗净猪体表面的粪便、污物为宜。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就可以进入实质性的屠宰阶段了。
生猪的屠宰工艺
从工艺流程上来说,生猪的屠宰工艺主要包括:致晕、吊挂、刺杀放血、预清洗、蒸气烫毛、打毛、吊挂提升、预干燥、燎毛、喷淋冲洗、头部检验、圈头、去尾、雕肛、开膛、出白脏、白脏检验、出红脏、红脏检验、胴体初检、劈半、去肾脏、扯板油、割头、割蹄、修割、排酸入库等步骤。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致晕
猪体经过充分休息冲洗后,由赶猪人员用电鞭或高声呼喊,使猪平稳的逐头进入二氧化碳致晕机,每笼进猪数量为2—3头,严禁超载。
操作人员检查二氧化碳致晕机处于正常状态后,开启阀门,二氧化碳浓度与空气浓度之比为7:3,致晕时间通常设定为50-60秒,致晕后的猪呈昏迷状态。接下来就可以吊挂了。
吊挂
操作人员将吊链管套套在猪后腿的关节上方 ,将猪从接收台提升到输送机的缓冲轨道上。
自动线上只能一钩一猪,严禁空钩链条向前运行。
刺杀放血
操作人员抓住猪的前腿,紧握刺杀刀 ,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厘米—1厘米处,向心脏方向刺入。操作人员要确保刺杀位置准确无误。
同时要求每刺杀一头猪,刺杀刀必须清洗消毒一次,(字幕--可以用82℃的热水消毒刀具)刺杀刀轮换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
预清洗
由于刚刚放完血,猪体表面会沾有一些血(是否应该念为“xue”四声)污,所以要先经过预清洗机进行清洗,洗掉猪体上的血污等污染物。
预清洗的水温在30℃左右即可。清洗时间约为1分钟。
蒸气烫毛
预清洗后要进行烫毛,一般采用冷凝式蒸气烫毛隧道对猪体进行烫毛操作。
通常,蒸气烫毛隧道内的温度在59℃-61℃之间。烫毛时间为6-8分钟。根据猪的品种与季节不同,隧道内的温度可作相应调整。
打毛
猪体从烫毛隧道出来后,随即进入打毛机。
开启打毛机进行打毛,打毛机内喷淋水的温度在59℃-61℃之间,打毛完毕后,通过定位卸载滑槽,将猪体移出打毛机进入下一个步骤,打毛后的猪体要求无浮毛、无机伤、无脱皮现象。
吊挂提升
经过打毛以后的猪体要吊挂提升。
操作人员在猪后腿关节上方各开一个孔,刀口在10厘米左右,然后穿上扁担钩,猪体被提升机提起,输送至机械加工输送机上。
预干燥
打毛后的猪体通过输送机送至预干燥机,通过干燥机内的特制鞭条去除猪体上的猪毛与水分,在按摩猪体表面的同时,使肌肉完全松懈下来,以便于后续的操作。预干燥工序需要半分钟左右。
燎毛
经过蒸气烫毛后,仍然会有一些小毛存残留在猪体上,这就需要借助火焰进行二次烫毛。
所谓火焰燎毛是指当猪体到达操作台后,利用喷管里的液化气产生的火焰,将猪体各个部位的小毛烫干净。
平均每头猪的燎毛时间为30秒左右,力求达到最佳的烫毛效果。
喷淋冲洗
结束燎毛工作以后,要用刀将猪体上的浮毛清理一下,然后进入清洗机进行清洗。
清洗机内的水温保持在80℃左右。通过自来水喷淋及塑料毛刷的运动,将猪体上燎下来的小毛冲洗干净,同时也使得猪体表面更加干净、富有光泽。
头部检验
检验员用钩子固定猪头,切开两侧颌下,检查是否有结核病变,如果发现病变,应立即予以处理。
圈头
圈头是将猪头沿枕骨和第一颈椎间垂直切过颈部肉,但不要卸下来,使头部仍连在猪胴体上,如果发现病变时,方便查询根源。
每次圈头完成后,都要对刀具进行消毒。
去尾
操作人员左手抓住猪尾,右手持刀,贴住尾根部关节割下猪尾,要求割尾后猪体上没有骨梢突出皮外,没有缺口。
雕肛
操作人员右手握刀,对准猪的肛门环形下刀,将直肠与猪体分离,每次完成后都要将刀消毒一次。
开膛
操作人员用刺杀刀在猪体的腹部划开一个刀口,把小肚系带割开,将刀翻转,刀尖朝向腹外,向下用力将腹壁打开,连同大肠头一起取出。
操作时一定要十分小心,防止大肠头粪污逸出,污染胴体。
出白脏
白脏是指肚、肠、脾以及膀胱等消化排泄系统的内脏,由于血液含量少,颜色较浅,所以称为白脏。
操作人员用已消毒的刀从靠近肾脏处下刀,仔细划开红脏和白脏的连接,将白脏剥离猪体。
掏出的白脏随着周转盘运至白脏检验处。
工作完成以后,将刀具插回消毒箱消毒。
白脏检验
视检胃浆膜和粘膜的情况,剖检浆膜上的淋巴结有无出血点。
视检肠浆膜和肠系膜的情况,重点检验肠系膜淋巴结。
视检脾(读二声)脏,重点检验睥(读四声)门淋巴结等有无病变。
出红脏
心、肝、肺等呼吸和血液系统的内脏,叫做红脏。
操作人员用已消毒的刀取下红脏,取红脏时避免划破红脏及里肌,红脏禁止落地以及接触胴体,将红脏挂在钩上,等待检验。
红脏检验
视检肝脏情况,剖检肝门淋巴结。
视检肺脏情况,剖检支气管淋巴结。
视检心包及心外膜,确定肌僵程度。
胴体初检
质检人员要对猪体进行胴体初检工作。胴体初检主要检验腰肌和膈肌,检查是否有包囊,包囊是因为旋毛虫寄生而形成的,这种寄生虫也可能传染给人,因此要仔细检查,一旦发现包囊,该猪肉必须销毁。
劈半
胴体初检以后,就要把整个猪体分为两半。
操作者手握劈半锯,面对胴体,对准脊部正中,开启开关,将猪体沿脊椎中线一分为二。
去肾脏
操作员用刀将肾脏外包囊划开,取出肾脏,放在容器中。
扯板油
操作人员按照标准扯下板油,直到猪体上不带碎板油为止。
扯下的板油要放入专门的容器里。
割头
操作人员按照标准从颈根处割下猪头。割下来的猪头要放入专门的容器里。
割蹄
用已消毒的割蹄刀在猪后腿关节处将后蹄割下,再在前腿腕关节处割下前蹄。
割蹄位置不可靠上或靠下,以免割断大筋。
割下来的猪蹄要放在容器中。
修割
到这个步骤,整个屠宰工艺已经接近尾声了,最后还需要将斑块和肥油修割掉。
生产完毕后,要打扫场地卫生。首先,将使用过的器具擦拭干净。然后,还要把整个场地拖干净。
排酸入库
屠宰后的猪要盖上检验合格的印戳,然后进入冷却排酸库进行排酸。
之所以要排酸,是因为动物死后机体内因生化作用会产生乳酸,若不及时经过充分的冷却处理,则积聚在肌肉组织中的乳酸会损害肉的品质。所以,猪肉宰杀后要在0℃-4℃的环境下放置12-24小时,使大多数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受到抑制,肉中的酶发生作用,将部分蛋白质分解成氨基酸,从而减少了有害物质的含量,确保了肉类的安全卫生。
当胴体被推入排酸间之后,标志着猪的全部屠宰工序已经结束。生猪屠宰后,接下来还要有一系列的加工工艺。这里,我们就向您简单介绍一下。
生猪屠宰后的加工工艺
消毒工作
胴体分割对操作人员的卫生要求更加严格,进入车间前先要进行洗手消毒程序。
先用清水冲洗双手,接着用洗手液将双手表面的污垢洗干净,再用清水冲一遍,然后再将双手浸入消毒池消毒,杀死残余的细菌,最后把手彻底冲洗干净,并用烘干机吹干。
洗手消毒程序结束后,工作人员还要进入风淋室进行全身消毒,旋转一圈,使周身各个部位都能彻底消毒。消毒时间为1分钟。待消毒工作结束后才可以进入操作车间。
胴体分割
目前,我国大部分生猪屠宰场对生猪胴体的分割主要是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定的。
一般将猪胴体分为:前段、中段、后段三大部分。
前段又可分为带颈加厚前排、颈背肌肉(1号肉)、西施骨、前腿肉(2号肉)、加厚小排;
中段又可分为通脊(3号肉)、带肉脊骨、肋排、一级带皮五花肉;
后段分为小里脊、带肉叉骨、带皮去骨后尖、后腿肉(4号肉)、带皮带骨后肘。
具体的分割 方法 为:
带颈加厚前排:选用猪第五、第六肋骨间断体后的部分,取自前部脊椎骨和胸肋骨连体部位,包括颈骨。
然后去皮及皮下脂肪,保持骨间肌肉完整。
颈背肌肉:是指从第五、第六肋骨间斩下的颈背部位肌肉。
西施骨:从前腿肉取肩胛骨部位,去掉月牙骨。
前腿肉(2号肉):从第五、第六肋骨间斩下的前腿部位,去皮去骨,剩下肌肉。
加厚小排:以带颈加厚前排为原料,去掉颈骨,带肋骨5-6根。
通脊(3号肉):以猪大排为原料,去皮及皮下脂肪,然后刀锋从脊骨边缘切下通脊,最后把表面的肥油削去,露出白衣膜。
带肉脊骨:以猪大排为原料,去皮及皮下脂肪,去掉通脊,保持骨间肌肉完整,要求块形平直,不露骨,脊骨上保留5-7毫米左右厚度的肌肉。
肋排:从肋骨尖端划刀,沿肋弓曲线边缘划成弧线,再一刀沿肋排处侧表面与方肉间白衣膜处片下肋排。
一级带皮五花肉:以腹肋部位为原料,带皮,带脊骨,四边见花,边沿整齐,厚薄均匀,表层脂肪厚度2厘米以内。
小里脊:用剔骨刀从小里肌尾部,将小里肌从脊椎上割离,然后将上边的肥油修割掉。
带肉叉骨:手按后腿肉,刀走尾骨边缘,剥离尾骨,沿髋骨与叉骨结合部,剔下叉骨,注意使小骨节留在叉骨上。
带皮去骨后尖:从腰椎与腰荐椎相连处斩切下的后腿部位,带皮,去掉棒骨,皮膘厚度,以最厚处为准,不超过2厘米。
后腿肉:从腰椎与腰荐椎连接处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不带皮,去掉棒骨。
带皮带骨后肘:从膝关节处下锯,切离后腿,带皮、带骨及后腿内外腱肉。
胴体分割完成以后,再经过包装、冷藏、保鲜后就可以出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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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猪的屠宰到分割的工艺步骤中,如何进行清洁分区,不同清洁区应如何管理?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1、 待宰圈管理
(1)活猪进屠宰厂的待宰圈在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后准予卸车。
(2)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的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合格健康的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待宰的生猪送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恢复正常的生理状态,在静养期间检疫人员要定时观察,发现可疑病猪送隔离圈观察,确定有病的猪送急宰间处理,健康的生猪在屠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
(5)生猪进屠宰车间之前,首先要进行淋浴,洗掉猪体上的污垢和微生物,同时也便于处分击晕,淋浴时要控制水压,不要过急以免造成猪过度紧张。
(6)淋浴后的生猪通过赶猪道赶入屠宰车间,赶猪道一般设计为“八”型,开始赶猪道可供2-4头猪并排前进,逐渐只能供一头猪前进,并使猪体不能调头往回走,此时赶猪道宽度设计为380-400mm。
2、 击晕
(1)击晕是生猪屠宰过程中的一重要环节,采用瞬间击晕的目的是使生猪暂时失去知觉,处于昏迷状态,以便刺杀放血,确保刺杀操作工的安全,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保持屠宰厂周围环境的安静,同时也提高了肉品的质量。
(2)手麻电器是目前小型屠宰厂的常用麻电设备,这种麻电设备在使用前,操作工必须穿戴绝缘的长筒胶鞋和橡皮手套,以免触电,在麻电前应将麻电器的两个电极先后浸入浓度为5%的盐水,提高导电性能,麻电电压:70-90V,麻电时间:1-3s。
(3)三点式自动电击晕机是目前最先进的一种麻电设备,活猪通过赶猪道进入麻电机的输送装置,托着猪的腹部四蹄悬空经过1-2分钟的输送,消除猪的紧张状态,在猪不紧张的情况下瞬间脑、心麻电,击晕时间:1-3s,击晕电压:150-300v,击晕电流:1-3安培,击晕频率:800赫兹。这种击晕方式没有血斑,没有骨折,延缓PH值的下降,大大改善了猪肉的品质,同时也改善了动物福利。
3、刺杀放血
(1)卧式放血:击晕后的毛猪通过滑槽滑入卧式放血平板输送机上持刀刺杀放血,通过1-2分钟的沥血输送,猪体有90%的血液流入血液收集槽内,这种屠宰方式有利于血液的收集和利用,也提高了宰杀能力。也是和三点式电击晕机最完美的组合方式。
(2)倒立放血:击晕后的毛猪用扣脚链拴住一后腿,通过毛猪提升机或毛猪放血线的提升装置将毛猪提升进入毛猪放血自动输送线的轨道上再持刀刺杀放血。
(3)毛猪放血自动输送线轨道设计距车间的地坪高度不底于3400mm,在毛猪放血自动输送线上主要完成的工序:上挂、(刺杀)、沥血、猪体的清洗、(去头)等,沥血时间一般设计为5min。
4、浸烫刨毛
(1)烫猪池浸烫:将放血好毛猪通过卸猪器卸入烫猪池的接收台上,慢慢的把猪体滑入烫猪池内浸烫,浸烫的方式有人工翻烫和烫猪机摇烫,烫毛池的水温一般控制在58-62℃之间,水温过高防止把猪体烫白,影响脱毛效果。浸烫时间:4-6min。在烫猪池的正上方设计“天窗”排出水蒸汽。
(2)封闭运河式烫猪池浸烫:将放尽血的猪体由毛猪放血自动输送线通过下坡弯轨自动输送进入运河式烫猪池,在封闭的烫猪池内浸烫4-6min,在输送浸烫过程中要设计压杆压住猪体,防止猪体上浮。浸烫好的毛猪由毛猪自动输送线通过上坡弯轨自动输送出来,这种烫猪池的保温效果好。
(3)隧道式蒸汽烫毛系统:将放尽血的毛猪悬挂在毛猪放血自动输送线上进入隧道烫毛,这种烫毛方式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毛猪烫毛的机械化操作,同时避免了猪体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使肉质更加卫生。这种烫毛方式是目前最先进、最理想的烫毛形式。
(4)卧式刨毛:这种刨毛方式主要采用100型刨毛机、200型机械(液压)刨毛机、300型机械(液压)刨毛机,用捞耙把浸烫好的毛猪从烫猪池内捞出自动进入刨毛机内,通过大滚筒的翻滚和软刨爪的刮毛把猪体的猪毛刨净,然后在将刨好的猪体放出来进入修刮输送机或清水池内修刮。
(5)螺旋自动刨毛:这种形式的刨毛和运河烫、隧道式蒸汽烫配套使用,浸烫好的毛猪从放血自动输送线上通过卸猪器卸下进入刨毛机内,通过软刨爪的刮毛和螺旋推进的方式将刨毛后的猪体从刨毛机的另一端推出来,进入修刮输送机上进行修刮。
5、机械剥皮
(1)毛猪在放血自动输送线上去头后,通过卸猪器卸下进入预剥输送机上,在预剥输送机上进行去前蹄、去后蹄和预剥皮等作业。
(2)把预剥后的猪输送到剥皮工位,用剥皮机的夹皮装置夹住猪皮通过机械剥皮机的滚筒旋转将猪体的整张猪皮剥下,剥下的猪皮自动输送或用皮张车运输到皮张暂存间。
6、胴体加工
(1)胴体加工工位:胴体修割、封直肠、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去白内脏、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去红内脏、劈半、检验、去板油等,都是在胴体自动加工输送线上完成的,胴体线的轨道设计距车间地坪的高度不底于2400mm。
(2)刨毛或剥皮后的胴体用胴体提升机提升到胴体自动输送线的轨道上,刨毛猪需要燎毛、刷白清洗;剥皮猪需要胴体修割。
(3)打开猪的胸腔后,从猪的胸膛内取下白内脏,即肠、肚。把取出的白内脏放入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4)取出红内脏,即心、肝、肺。把取出的红内脏挂在红内脏同步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5)用带式劈半锯或桥式劈半锯沿猪的脊椎把猪平均分成两半,桥式劈半锯的正上方应安装立式加快机。小型屠宰厂劈半使用往复式劈半锯。
(6)刨毛猪在胴体劈半后,去前蹄、去后蹄和猪尾,取下的猪蹄和尾用小车运输到加工间内处理。
(7)摘猪腰子和去板油,取下的腰子和板油用小车运输到加工间内处理。
(8)把猪的白条进行修整,修整后进入轨道电子秤进行白条的称重。根据称重的结果进行分级盖章。
7、同步卫检
(1)猪胴体、白内脏、红内脏通过检疫输送机同步输送到检验区采样检验。
(2)检验不合格的可疑病胴体,通过道岔进入可疑病胴体轨道,进行复检,确定有病的胴体进入病体轨道线,取下有病胴体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屠宰车间处理。
(3)检验不合格的白内脏,从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取出,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屠宰车间处理。
(4)检验不合格的红内脏,从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取下来,放入封闭的车内拉出屠宰车间处理。
(5)红内脏同步检疫输送机的挂钩和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自动通过冷-热-冷水的清洗和消毒。
8、 副产品加工
(1)合格的白内脏通过白内脏滑槽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将肚和肠内的胃容物倒入风送罐内,充入压缩空气将胃容物通过风送管道输送到屠宰车间外约50米处,猪肚有洗猪肚机进行烫洗。将清洗后的肠、肚整理包装入冷藏库或保鲜库。
(2)合格的红内脏通过红内脏滑槽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将心、肝、肺清洗后,整理包装入冷藏库或保鲜库。
9、 白条排酸
(1)将修割、冲洗后的白条进排酸间进行“排酸”,这是猪肉冷分割工艺的一重要环节。
(2)为了缩短白条肉排酸时间,白条在进排酸间之前设计白条的快冷工艺,快冷间的温度设计为-20℃,快冷时间设计为90分钟。
(3)排酸间的温度:0-4℃,排酸时间不超过16小时。
(4)排酸轨道设计距排酸间地坪高度不底于2400mm,轨道间距:800mm,排酸间每米轨道可挂3头猪的白条。
10、 分割包装
(1)将排酸后的白条通过卸肉机从轨道上卸下来,用分段锯把每片猪肉分成3-4段,用输送机自动传送到分割人员的工位,再由分割人员分割成各个部位肉。
(2)分割好的部位肉真空包装后,放入冷冻盘内用凉肉架车推到结冻库(-30℃)结冻或到成品冷却间(0-4℃)保鲜。
(3)将结冻好的产品托盘后装箱,进冷藏库(-18℃)储存。
(4)剔骨分割间温控:10-15℃,包装间温控:10℃以下。
为什么生猪进屠宰车间前3小时停止饮水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